严刑峻法是遏制腐败的根本办法
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12月17日上午,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。
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: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.37亿余元,其中2.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;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.77亿余元;挪用公款10.55亿余元,其中4.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;李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不依法履行职责,纵容以赵文远(已判刑)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。
近年来,贪污受贿数千万、上亿元的贪官可以说屡见不鲜,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的重大的损失。然而这些贪官中,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并不多见,上一个被执行死刑的,还是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、董事长赖小民,时间是3年前的2021年。
对重大贪污分子处以极刑,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威严,也为社会树立了反腐的标杆。
回顾历史,建国初期刘青山、张子善案件的处决,同样彰显了严刑峻法在反腐斗争中的重要作用。刘青山、张子善在革命战争年代曾为党和人民立下过汗马功劳,但在和平环境中,他们却经不起腐朽思想的侵蚀,逐渐腐化堕落,成为人民的罪人。他们利用职务之便,贪污盗窃国家资财,进行非法经营活动,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。
1952年2月10日,在毛主席的亲自过问下,刘青山、张子善被执行死刑,这一判决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震动,也为全党全社会敲响了拒腐防变的警钟。
一切腐败行为,无论其涉及的金额大小、情节轻重,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,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。对于腐败分子,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法严惩,绝不姑息。严刑峻法的实施,才能够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,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机制。
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,我国当前法律和反腐败体系,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对腐败分子震慑不足的问题,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。
在法律层面,尽管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有着明确的量刑规定,但在实际操作中,对腐败分子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。
这种量刑上的谨慎态度虽然体现了法律的审慎精神,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震慑力。一些潜在的腐败分子可能因此心存侥幸,认为即使被查处,也不会面临过于严厉的惩罚。
此外,案发后对腐败分子的财产追缴,可能存在一定的盲区。
例如,原湖南省委常委、宣传部部长张文雄,于2018年因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;对张文雄受贿所得财物和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及其孳息,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,不足部分继续追缴。
然而,就在此前不久,竟然曝出新闻,张文雄的妻子正在打官司追讨5000多万元的债务,这笔巨额财产到底是怎么来的?是否存在“一人坐牢,幸福全家族”的可能性?这些现象的存在,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腐败的震慑力。
在制度层面,我国在财产公示、监督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。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公示范围有限、公示内容不全面。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也可能导致对腐败分子的监督不到位,使得一些腐败行为得以逃避惩处。这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,降低了反腐败斗争的震慑力。
在社会层面,公众参与度不高和舆论监督不足也是导致震慑力不足的重要原因。反腐斗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,但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反腐的渠道不够畅通。同时,对于反腐败报道的舆论管控比较严厉,主流媒体往往对于揭露腐败问题讳莫如深。
法不严则威不立,腐不惩则风难清。